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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公用售電業收購合格系統餘電之購電電費以下列公式計算:一、尖峰時段未提供保證容量者之每月購電電費(元)=能量費率(元/度)×每月購電量(度)。
二、尖峰時段可提供保證容量者之每月購電電費(元)=容量費率(元/瓩)×保證可靠容量(瓩)+能量費率(元/度)×每月購電量(度)-未達保證時段之扣減數(元)。
前項第二款尖峰時段可提供保證容量之合格系統,除可歸責公用售電業或輸配電業之原因外,如在保證發電時段未達保證容量者,其計算扣減數之公式為,未達保證時段之扣減數(元)=容量費率(元/瓩)×(保證可靠容量-當月保證發電時段合格系統每日平均售予公用售電業之最低容量)(瓩)。
第一項第二款可提供保證容量者,其保證容量以合格系統裝置容量半數為限。
但專業處理廢棄物之合格系統,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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