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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合格系統所生產之餘電由公用售電業收購之;其購電費率包括容量費率及能量費率。
前項容量費率按公用售電業高壓電力三段式時間電價之基本電費計價。
第一項能量費率之計價公式如下:一、一般機組能量費率:(一)半尖峰時段能量費率=(時間電價-輸、配電及銷管費用)×一般機組調整因子。
(二)尖峰時段能量費率按半尖峰時段能量費率計價。
二、大型機組能量費率:(一)半尖峰時段能量費率=(時間電價-輸、配電及銷管費用)×大型機組調整因子。
(二)尖峰時段能量費率按半尖峰時段能量費率計價。
三、一般及大型機組之週六半尖峰、離峰時段能量費率=時間電價-各時段之輸、配電及銷管費用。
前項輸、配電費用得考量成本屬性及時段別平均負載予以分攤算;合格系統設置於產業園區者,輸電費用依不同電壓等級計算之。
第三項所稱大型機組,係指單機發電機組裝置容量達三十萬瓩以上者;一般機組及大型機組調整因子,得考量備用容量率、合格系統總熱效率基準及單機裝置容量相關因素檢討修正。
電力系統備用容量率實績值低於備用容量率目標值時,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二目之尖峰時段能量費率得由經濟部能源局依實際情形另行檢討公告。
第一項購電費率,由經濟部能源局依職權或依公用售電業之申請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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