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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能源用戶得請公用售電業收購其合格系統生產電能之餘電,及提供系統維修或故障所需備用電力;公用售電業除有下列理由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拒絕:一、能源用戶違反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或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者。
二、能源用戶違反本辦法之併聯規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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