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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第四條第三項能管員合格證書或前條第五項調訓結業證明遺失、損毀或登載資料有異動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一、補(換)發申請表(附件五)。
二、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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