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技師及能源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能管員)指具備下列資格,並經能源用戶依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登記核准者:一、技師:領有執業執照之電機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化學工程技師或冷凍空調工程技師。二、能管員:參加本辦法所定能管員訓練,取得能管員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