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第二階段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執行方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一、第二階段示範獎勵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執行方案一式十份(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
三、社區居民投資合作意向書(如附件五)。
四、執行方案核定函影本。
五、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三)。
但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
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應檢附原住民部落會議之議決同意文件。
七、申請第二階段獎勵者若非原第一階段獎勵申請者,應檢附其與第一階段獎勵申請者間之利害關係證明資料,及團體資格證明文件(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團體證明、有效期限內之負責人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八、其他經本部指定文件。
前項第三款社區居民投資合作意向書,應併檢附文件證明簽訂者為該社區設籍居民、該社區設籍居民之直系血親或場址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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