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至簽約廠商製造或營業處所,抽驗經認證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簽約廠商應於抽驗日起十日內將產品送檢;經實測檢定後,其檢驗結果與附表一、附表二之性能或認證之規格不符者,視為不合格,簽約廠商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改善並送複檢。所有經認證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前一年度依本辦法獲得補助之集熱器面積累計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列為優先抽驗對象。但其前一年度受驗產品,初驗結果皆合格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