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申請人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具同意備案申請表(附件一),並按設備型別及使用能源種類,分別檢附下列文件:一、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核發之電業籌設許可文件影本。
二、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核發之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函影本。
三、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設置場址之土地或建物使用說明文件。
(三)設置場址之電費單據。
但未供電者,免附。
(四)足資辨識設置場址及位置照片。
(五)輸配電業核發之併網審查意見書。
但經輸配電業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符合一定容量及條件者,免附。
(六)地政機關意見書(設置於屋頂者,免附),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或風力發電設備設置於地面者,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項目之相關規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四、設置小水力發電設備,應另檢附水利主管機關出具之水權狀或農田水利會出具之圳路使用同意函或其他證明文件。
但由水利主管機關或農田水利會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設置生質能發電設備,應另檢附發電設備所使用燃料來源,應為百分之百農林植物、沼氣或經處理之國內有機廢棄物之切結書。
六、設置廢棄物發電設備,應另檢附發電設備所用燃料來源,應為百分之百國內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切結書,及廢棄物燃料來源、製程、熱值、發電效率、進料、成本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說明書。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四目或第四款至第六款應備文件不全而可以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
申請人未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目或第六目文件、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