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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繳納一定金額之模組回收費用:一、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起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
二、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後,依本辦法規定取得同意備案文件。
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或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更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而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繳納一定金額之模組回收費用。
前二項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檢討後每年另以公告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模組回收費用之收取相關作業方式及時程如附件七。
逾期未繳納模組回收費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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