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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運轉期間,因故須搬移其部分或全部設備至同一設置場址之其他位置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搬移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附件五),向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搬移。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於完成搬移及併網後,應依規定格式填具搬移備查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附件六),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搬移,應自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搬移及併網;必要時,得於屆期前二個月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如因而有暫停電能躉售之必要者,應同時申請,其期間之計算,與搬移之期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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