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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於指定期日到場。
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未能於指定期日到場者,應指定代理人攜帶前項書面通知及代理證明文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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