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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業務(以下簡稱查核業務)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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