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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五百瓩者,不受電業法第七十一條有關置主任技術員規定之限制。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除前項、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另有規定者外,其申請設置、工程、營業、監督、登記及管理事項,適用電業法相關規定。
前項工程包括設計、監造、承裝、施作、裝修、檢驗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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