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