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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未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交基金。
二、未依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躉購再生能源設備所產生之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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