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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實際應儲備石油安全存量之類別及計算基準,依附表之規定。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使用石油供作自用燃料,其使用量應計入前項之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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