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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用電場所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檢查,用電場所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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