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檢驗維護業負責人,具有第三條規定之各級電氣技術人員資格者,得自任專任技術人員。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