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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依第五條規定受僱於檢驗維護業之專任技術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電器承裝業、用電場所及其他檢驗維護業依法登記之職務。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前項人員是否同時擔任其他行業之職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請求提供有關文件及其他必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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