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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用戶用電設備定期檢驗若因停電困難或其他因素無法於定期檢驗週期內完成者,得延後一個月內辦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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