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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應於施工之日起至開始營運後一年內,以書面敘明不能為相當使用之理由,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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