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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前條第二項規定未調整天然氣售價之部分,得將之列為應調未調之成本,並於計算天然氣售價時,得加計之。
前項應調未調之成本,天然氣進口事業應以獨立帳目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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