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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每件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十五萬元。
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天然氣進口事業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一、年卸收容量超過三百萬噸之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年卸收容量三百萬噸以下之申請案:每件新臺幣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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