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每件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十五萬元。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天然氣進口事業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一、年卸收容量超過三百萬噸之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三十萬元。二、年卸收容量三百萬噸以下之申請案:每件新臺幣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