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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區域之劃分,在直轄市以區,在縣(市)以鄉(鎮、市、區)為基本單位。
但有下列原因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調整者,不在此限:一、行政區域變更。
二、經濟效益。
三、原經營者未能充分供氣予所許可供氣區域內之用戶,經主管機關限期擴增設備或作其他改善措施而未辦理。
四、其他特殊需要。
公用天然氣事業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於供氣區域外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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