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後,有擴增或汰換主要輸儲設備者,應於完工後,檢具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