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維持供氣穩定,並儲存其供氣用戶所需之供應量。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
前項儲槽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