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天然氣事業供應之天然氣,應符合國家標準。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用戶之天然氣,應加入足資人類嗅辨之嗅劑;其添加之嗅劑種類及濃度,應定期提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嗅劑之提報格式、種類、濃度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