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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之供氣營業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事業名稱及本公司所在地。
二、負責人。
三、實收資本額。
四、供氣區域。
前項執照所載事項變更者,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換發供氣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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