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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速報表得採用下列方式之一陳報,並應於陳報後確認接獲通報事項:一、傳真。
二、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
三、專人送達。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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