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公用售電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而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公用售電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