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承裝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一、申請書。二、固定營業場所及工具設備證明文件。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四、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五、專業人員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符合第四條規定資格之證書正、影本及受僱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