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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承裝業執照遭撤銷或廢止者,自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行承攬業務,其負責人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核發執照。
但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四款廢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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