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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申請認可檢查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機構(以下稱檢查機構)資格,以具有天然氣或高壓氣體相關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規劃、監造、設計或檢查二年以上相關經驗,並著有績效之學術機構或非營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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