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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事業當年度有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無法足額提撥時,應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備妥具體說明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至遲於二年內補足應提撥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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