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事業因營業活動而發生之非付息負債可直接歸屬至各業務者,依負債性質直接歸屬之。事業因營業活動而發生之非付息負債,無法直接歸屬者,間接歸屬之;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則依合理可行之方式分攤至各業務。事業之付息負債,依總金額認列並記錄之,無需分離至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