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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事業所經營各業務間資產移轉之內部交易,其定價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由受管制業務移轉予受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由受管制業務移轉予非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帳面價值之高者;由非管制業務移轉予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帳面價值之低者。
前項內部交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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