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事業營運成本依第十五條規定處理後,仍無法直接歸屬者,依下列步驟間接歸屬或合理分攤之:一、天然氣業務部門之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先依動因間接歸屬;無動因可循者,依其他合理方法分攤至供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門。二、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先依動因間接歸屬;無動因可循者,依其他合理方法,分攤至天然氣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三、前款間接歸屬或分攤之天然氣業務部門之一般共同成本,依第一款之方法分攤至供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