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駁回該供氣區域申請供氣之許可,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輸氣管線未通達該供氣區域之主要街道。二、該供氣區域無已供氣之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三、未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之期限補正,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相關規定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