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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請者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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