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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辦法申請供氣許可並核發供氣營業執照:一、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公用天然氣事業臨時供氣營業執照。
二、未受主管機關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臨時供氣營業執照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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