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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事業供應用戶天然氣所裝置之管線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事業與用戶書面約定者,本支管之敷設費用,得由用戶自行負擔部分之裝置成本:一、申請裝設用戶之所在地區,尚未裝置本支管。
二、本支管敷設成本經合理估計,於耐用年限內無法經由從量費回收。
三、應備本支管裝置費用之計費方式及金額,以書面方式交付管線裝置申請人或用戶確認。
事業依前項規定,與用戶之書面約定事項,應包括本支管裝置費用之計費方式及金額。
事業應於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本支管敷設成本、向用戶收取之費用及轉列本支管資產之金額。
事業於從量費中回收之本支管成本,轉列本支管資產之金額,僅以其所負擔者為限。
事業應訂定與用戶所簽第一項書面約定之格式,並載明於其手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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