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電業獨立董事應就電業之營運計畫、財務報告事項、其他依法令、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項、經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詳予審核,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其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