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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95條

甲等人員出差,除區內短程隨時呈報備查外,應事先呈准鹽務總局辦理。
奉准出差時,應將起程到達及回職日期,分別電報鹽務總局備查。
甲乙等人員出差,必要時得攜帶公役一人,照支津貼。
丙等及以下高級人員亦得依照辦理,但以交通不便旅行困難之地域為限,事先並應呈奉鹽務總局核准,其有時間性者,得由各區主管長官核准,仍報鹽務總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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