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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94條

新派人員到差後,主管機關應備履歷單三份,一存鹽務總局,一存該員所屬區之主管機關,一存該員服務機關。
人員照片及履歷單,應附於派差月份之人事概況月報表內一併呈送。
(履歷單格式見附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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