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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71條

復職人員應以去職時原等級派用,仍支原薪,如無相當職缺而以較低缺額復用者,得支低等最高級薪。
復職人員如以前在職時曾經升等考試錄取者,得按錄取之等級予以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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