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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人員處理公務,應本分層負責精神,力求迅速,不得任意積壓。
關於收放鹽斤,收款運輸等事,尤應不論辦公鐘點,或星期例假,隨時辦理,儘量予商民以便利,如有藉詞留難,一經查實,立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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