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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人員補實分左列三種:一、初派補實:戊等及以下新派人員於試用三個月後,經該管長官考核其品行成績確屬優良者,可追溯自到差之日起補實。
丁等及以上者,如其年終考績分數及格,得俟服務滿一年之最近季道補實,不予追溯。
二、升等補實:考試錄取升等或免試等,或丁等及以上人員升等,均須照前項上段規定試用三個月後,追溯自升充之日起補實(但事前已代理該缺在三個月以上者得免試用)。
三、代理補實:代理丁等及以下職缺在三個月以上,如屬品績優良,具備本規則第七十六條資格者,得由各區彙保升補,免予試用。
新派人員,須經補實後,方得享受一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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