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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53條

新派人員除有指定到達日期者外,應限於奉到委令後十四日內首途赴差;如遇患病,得呈請展期十四日,仍須呈繳合格醫師出具之證書證明之,倘限滿仍未赴差,應即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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