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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各種考試筆試科目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各種考試總分數及格而主要科目不及格者,即作為不及格,參加升等考試不及格者,得於下次舉行同等同種之升等考試時補考以一次為限。
補考人員其上屆次要科目未滿六○分者仍應補考,主要科目及總分已滿六十分者,其次要科目雖不滿六十分,仍作為及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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