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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報考升等考試,而臨時棄考者,除確屬因病,或因重要事故,經主管長官核准外,以玩忽考試論,每次記小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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